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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即 新土改解土地财产权
      来源:华夏时报   2008年08月11日 14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土地管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林权改革先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在即

  土地改革躁动在这个夏天越来越强烈。

  7月30日,北京顺义高丽营镇农民老贺听到一个振奋的消息:“农民将拥有真正的土地财产权。”欣喜之余,老贺急忙拨通了密云县下屯村表弟家的电话求证。

  记者了解到,上述地方正是北京集体土地流转改革的先行区县,早就风生水起的土地改革消息并非空穴来风。

  就在林权制度改革7月上旬公布前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又确定10月份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主要议程就是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

  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九大任务,第六条就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由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另外涉及财政部、农业部等7个部门具体实施。

  此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官员透露,即将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最核心的改革,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

  一切都在按部就班进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刚刚公布的三定方案中,亦露出了土地改革的蛛丝马迹。其中,房地分离迹象愈发明显,盛传8月份定生死的小产权房则充当了土地改革能否迈出实质性步伐的试金石。

  “政策求稳,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徐小青对本报称:“比如30年经营权可不可以延长到70年呢?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上市流通?”

  土地流转误解

  老贺现在的身份越来越不像农民了,家里9亩地除了二分菜地外全部租给了一家种植大户,按月可领到相当于城市普通工人工资水平的租金。无地可种了,老贺平时就背着手在村里遛弯。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顺义区已有多个村子的农户走上了老贺把土地租出去的路子,在密云县和平谷区也多有类似情况存在。

  事实上,面对汹涌的中国城市化进程,在农民拥有大量土地却过不上好日子的背景下,土地流转已在全国各地试点了多年。

  记者查阅到的资料显示,江浙一带10年前就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之后迅速向全国推进。

  2004年10月,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一年后,广东大胆突破,甚至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和抵押”。

  但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农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况日益严重。10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从19.5亿亩减少了1.24亿亩,直逼18亿亩红线。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分别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向记者分析了目前集体土地流转存在的误区,并得出了一个共同的结论:“土地流转不能流向非农领域。”

  “农村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时机不到。”徐小青也明确指出,当第二、三产业足以容纳农村庞大的劳动力时,才会出现转机。

  对此,城乡统筹试点市重庆正试图寻找土地流转更好的出路,新近报送到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方案中,增加了一项重大改革申请事项:设立中国第一个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诸项农村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的流转交易。

  在不具备完整的产权,甚至不具备清晰财产权的情况下,让集体土地简单地流转上市显然不是农村经济改革的初衷。徐小青承认,如何让集体土地入市,是一个复杂且急迫的大问题。

  新政胎动征兆

  眼下,集体土地流转的具体政策仍然处在艰难的探索中。而对于矛盾直指农村集体土地用途和法律界定的小产权房现象,政策如何判决,似乎预示着改革的取向。

  “小产权房矛盾焦点就是房、地是分离还是继续房随地走。”徐小青称。

  尽管有报道称国土资源部目前无意主动推动小产权房相关试点工作,但7月27日公布的新“三定方案”中增设“调控与监测司”,还是传达出了增强调控职能的信号。

  包括江平在内的上述多位专家表示,小产权房不能一禁了之,为什么农民自己的房子就不让卖?而有选择地放就意味着为农村宅基地上市开了政策口子。

  更明显的征兆来自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效应。

  7月22日下午,国家林业局在京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而就在一周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文件虽然坚持林地的集体性质,但林地承包的期限却被规定为70年,而且期满后仍然可以继续承包,农民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

  业界普遍认为,这是继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换句话说,只要林地的使用性质不变,农民对林地的物权基本是完整的。

  “这让农民对即将到来的集体土地改革充满了期待。”接受采访的人士称。

  笃定改革财产权

  《物权法》实施后,农村土地私有化效率最高的观点盛行一时。这一次,土地私有会不会成行?很多人都想知道10月份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给出什么答案。

  早在7月上旬,国土资源部官员就证实,即将付诸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最核心的改革,很可能是在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形式和制度上的改革。

  “土地制度将在财产权上谋求突破。”这一路径得到了学界和政府的高度认同。1.5亿农民进城了,今后还有3亿多农民跟进,“必须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承包地要物权化,宅基地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产权,这些都是大势所趋”。

  不过目前的难题是:农民对集体土地最终不具备抵押和买卖权,农民在土地权利残缺背景下,权益屡受侵害。

  “政策肯定是希望农民与土地关系趋稳,土地私有化现在是不可能的。”徐小青称。他的这一观点和陈锡文、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等专家观点一致。

  徐小青以越南为例解释称,即便是在对农民土地产权界定相对清晰的越南,其土地产权也不被农民完全所有,只不过把经营权延长到了100年;其中的抵押权、交易权也要受农业用途限定。

  据悉,广东最近提出一个办法,就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转让,连带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可转让。但上述人士提醒记者,这里有一个最终限制:农民转让后不能再申请任何宅基地。

  对此,徐小青对于“第三次土改”的提法非常不赞同。他认为,10月份中央会议不会改革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国家控制土地用途不会更改,笃定的改革目标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延长土地经营权年限,甚至允许宅基地流转都有可能”。

  “只要政策法律承认这是我的财产,不乱征用,不减少征地补偿,就是进步。改革嘛,总要慢慢来!”老贺最后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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