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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全国牙防组被撤消之后,从企业收取的大笔资金去向被舆论广泛关注。日前,为牙防组收取捐款的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2005年度的财务报告显示,该基金会用于工资福利及办公支出占了总支出的73.42%,这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低于10%的要求,呈明显倒挂之势。
国家认监委要求“全国牙防组”停止非法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与卫生部共同对“全国牙防组”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其停止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牙防组”一案发出的司法建议,国家认监委在回函中做出上述表示。 因“......[全文]
全国牙防组认证产品仍在哈尔滨出售
     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已于上月30日被撤销,但记者15日在哈尔滨市部分商场发现,一些由全国牙防组认证的产品仍在出售。 在哈市一家大型商场内记者看到,成箱的牙膏正在促销。售货员还不停地向顾客推销:“这些产......[全文]
“牙防组”机构被撤市面牙膏纷纷改头换面
     近日,国家卫生部宣布撤销全国牙防组后,以“牙防组认证”为卖点的牙膏品牌也迅速与“牙防组”划清界限。昨日,记者在市区各大超市走访时发现,原先多个经过“牙防组认证”的品牌牙膏纷纷换上新包装,摆在货架上的牙膏包装上......[全文]
牙防组的认证正在调查 怎么又冒出一个牙防基金会
     在卫生部发言人公布“牙防组的认证和经济问题正在调查中”之后,一个新的相关组织浮出水面———中国牙防基金会。先是有媒体报道牙防组曾接受宝洁公司1000万元捐赠的消息,而后宝洁公司表示,该款项是捐赠给中国牙病防治......[全文]
图片新闻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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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景资料  
牙防组
    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简称牙防组)是在国家卫生部领导下,由各主要口腔医学院院长和口腔预防保健专家组成的牙病防治专业组织。
    主要任务是: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牙病防治工作和有关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协调全国牙病防治工作,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牙病防治重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预防牙医学领域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 在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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