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多年。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由于死刑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因此人们对于死刑的存与废,产生了重大的分歧认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就世界范围的情况来看,欧盟各国事实上已经废除了死刑。 |
|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够对犯有 “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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