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 网站首页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五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草案公布在网上后,网友纷纷发出质疑之声…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结起来是三大误解造成的:一是认为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二是认为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三是认为僵化了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到了终身制。 事实上,这是对《劳......【详细内容
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何连遭误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最受公众关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草案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由此引发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一轮“误读”。   公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读和“名存实亡”的担忧......【详细内容
 ∷ 概念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签订条件
    1、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各方评论
更多>>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验企业自信 
      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日期的逼近,自9月底深圳华为鼓励7000余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主动辞职竞聘开始,“中国式裁员”风起云涌 ,10月22日沃尔玛开始在中国的“无原则解雇”,11月8日广东番禺胜......【详细内容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劳动合同法剥夺了企业解雇员工的自由?其实,欧美、日本在雇工制度上都不如中国 “自由”。人家的竞争力哪里来的呢? 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在“两会”上提案,称劳动合同法为“大锅饭的劳动条例”,建议取消无固......【详细内容
  ● 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公正倾斜性要求 
     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来到北京参加两会。3月1日,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详细内容
  ● 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公正 
      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今年也作为连任的全国政协委员,来到北京参加两会。昨天张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议继续完善《劳动......【详细内容
  ●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仅止于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关于新法实施前将有企业大规模裁员的传言就开始出现,新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最终让企业动手,以华为对超过八年工龄的老员工先辞再聘的做法为代表,大大小小的企业开始大规模裁员,与......【详细内容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引起了一些争论,归结起来是三大误解造成的:一是认为限制了企业经营自......【详细内容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验证码:
  
∷ 网友热评: 更多 >>
责任编辑:YXM
美术编辑:HK

声明:本网站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本站信息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本网站联系取得同意

版权所有 1997-2006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biaoshi.gif (1290 字节)  

联系电话:010-85269999
电子邮件:info@mail.law-star.com

京ICP证号04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