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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于在尊重法律权威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威慑经济犯罪。但法律界对该罪名的质疑却由来已久。近日,刑法修正案(七)提请人大初审,其中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在人大讨论的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废除”的观点横空出世,并在民间引起一轮激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年的历史轨迹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全文]
童大焕:刑法应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报道,正提交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两款,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将......[全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不断完善,而不是取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法价值在于: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在程序法上,该罪客观上可以减轻和降低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为司法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提供立法上的依据。由此来看,对这一罪名,......[全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衷主义”困境
     刑法对单个罪名的修改,除了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发,还应与刑事政策的变化相呼应,并着力体现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如此,才能让我们的刑事立法更成熟,也能让我们的刑法典更完善。 近日,《法制日报》评论版刊登了《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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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 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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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他山之石  
    据了解,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规定,财产来源不明“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欧美国家类似罪名虽然量刑一般也不重,但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国家对于巨额财产的界定有所不同,比如美国就根本不承认公职人员对来历不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再加上各国对公职人员有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比如竞选申报、年终申报、离职申报……再配合以税收、会计审计,官员想让掩盖“巨额财产”难度将非常大。
 ∷ 在线调查  
正方:废除此罪是顺国情、合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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