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年的历史轨迹
|
|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明......[全文] |
| |
童大焕:刑法应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据报道,正提交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两款,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将......[全文] |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不断完善,而不是取消。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法价值在于: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在程序法上,该罪客观上可以减轻和降低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为司法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提供立法上的依据。由此来看,对这一罪名,......[全文] |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折衷主义”困境
|
| 刑法对单个罪名的修改,除了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发,还应与刑事政策的变化相呼应,并着力体现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如此,才能让我们的刑事立法更成熟,也能让我们的刑法典更完善。
近日,《法制日报》评论版刊登了《巨......[全文] |